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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51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6-02 公开日期:2008-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安监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的通知
常安监〔2008〕51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51号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安监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常州市安监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安监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的部门(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市安监成立保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处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核。
    (二)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三)市安监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三)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  各处室、各单位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处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一)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二)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O年。
    (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密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送市安监局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1名定密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部门(单位)和本系统的定密工作,组织定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解答定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检查本系统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审核并纠正错定、漏定事项;
    (三)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解密工作和调整备案工作,做好本系统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根据授权,查处定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五)负责定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酿成泄密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常州市安监局保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冯志明
副组长: 蒋庆梅
成  员:张向阳
欧世福
杨  洋
徐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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