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08〕10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4-07 公开日期:2008-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安办〔2008〕10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办〔2008〕10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切实有效整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和省公安厅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市安委会决定从2008年4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以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宋明岗、市安监局局长冯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宋岚任副组长,由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民政、旅游、交通、广电、质监、体育、人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设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梁云红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和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多产权、多使用权的公共建筑。
7、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8、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钢结构和彩钢板建筑除外)。
9、彩钢板建筑:使用夹芯彩钢板(具有燃烧性能的复合板材)为主要建筑构件的工业、民用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5、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6、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8、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目标
1、全面排查摸清治理范围内单位底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2、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2007年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电磁门等消防实用技术进一步得到推广。
3、一、二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合格率达100%。
4、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贯标率和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一级达100%、二级不低于95%、三级不低于80%。
5、保安消防巡查制度建立。保安联防消防培训率达100%,重点单位保安、社区保安消防培训率不低于95%。
6、重点单位内部安全远程巡检服务系统、火灾公众责任险、消防公益宣传得到大力推广。
7、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至11月)
1、排查整改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各地要统一组织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民政、旅游、交通、体育、人防等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广电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公共图书馆;文管会负责文物古建筑;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交通部门负责客运车站、码头;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旅游景点;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类的地下空间场所;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经贸部门负责商场;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房管部门负责高层居住建筑;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公安机关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所有属于治理范围的单位。要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底册。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担当起隐患排查的主力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改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去年已整改的“三合一”场所的回访,防止回潮反复。经贸、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在排查时要广泛宣传普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各部门排查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每周五集中报送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类统计表》,及时分析研判火灾隐患治理情况,适时提出推进意见。
2、集中执法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对其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对排查中发现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会办、督办,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有效整改。
3、保卫攻坚阶段(8月1日至10月9日)。各地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要全力以赴,确保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巩固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入冬以后,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治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验收阶段(12月)
12月10日前,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对本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各辖市、区全年消防工作的评比表彰内容,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在媒体上集中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治理重点,细化工作方案。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消防保卫、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城市火灾远程巡检系统建设、火灾公众责任险推广、消防公益宣传、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发动,把排查治理的精神和要求逐级传达到乡镇、农村、社区及每一个社会单位。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通过开办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要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基础建设系列活动,推进消防公益宣传的经常化、科学化和长久化,充分发挥消防公益宣传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等方面的效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不断促进社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整治合力。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牵头治理的职责,同时要切实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把排查治理的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查处打击。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加强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各地、各部门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撤销批准手续,并通报当地工商、文化、安监、教育、建设等行业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吊销批准手续。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防止养患成灾。确实无法按期整改又无法关闭的隐患单位,要在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后,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延长整改期限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火灾预防关口前移。要积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建设、建筑设计、房管、安监、规划等部门在建筑设计、规划、建设、监管等环节的职责,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协调配合水平。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乡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各中心镇和经济发达地区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火灾防控网络。各地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加以考核。同时要积极推进社会单位保安巡防制度落实。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长期、有效开展。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排查治理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公安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各地要分别在今年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前将本地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12月15日前上报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工作中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将编发工作简报。
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支文伟、吴昉,联系(隐患举报)电话:88122223。
 
附:1、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2、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