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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45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5-12 公开日期:2008-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常安监〔2008〕45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45号

 

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的各项工作,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市管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确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针对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和管理体制变化的现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做到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防止出现漏管、失管和多头重复管现象。具体按照我局《关于明确全市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通知》执行。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我局将按照《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调整,对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的市管企业及时组织补签。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实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达标考核制度。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由我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组织年度评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通过考核,进一步提高市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同时,对危化、机械、冶金、旅游等行业的市管企业,推行国家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基础性工作。各市管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本企业生产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工作台账记录要建立完善。对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狠抓整改落实。我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国隐患治理“百日督查”活动期间组织督查,以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活动。各市管企业要制订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复训,同时企业要对员工组织规定的培训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单位要作全面动员和部署,各市管企业要按照活动方案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六、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市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针对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在安全检查、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季节性和灾害性气候、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方面,完善安全工作措施,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七、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各市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我局将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进行业务交流和学习,推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吸取典型事故案例教训。企业要加强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和事故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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