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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41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5-09 公开日期:2008-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编制质量,严格落实露天采石场开采设计,提升露天采石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常安监〔2008〕41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41号

关于加强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
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编制质量,严格落实露天采石场开采设计,提升露天采石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单位必须是具备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省安监局未出台开采方案编制资格认定办法前,暂由市安监局会同辖市(区)安监局商定,并上报省安监局备案。服务机构应制订编制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开采方案编制情况。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开采方案负责,并指导采石企业按照开采方案组织施工。
二、新建露天采石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采石企业必须上报开采方案,由辖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开采方案或辖市(区)安监局出具的开采方案审查证明资料。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且未列入年内关闭计划的采石企业,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开采方案编制工作,逾期未编制开采方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年采石大于50万吨或采石高度50米以上(或-5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开采设计。
三、采石企业必须把开采方案编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内容,迅速开展编制工作,并对照开采方案进行整改,确保采剥并举、先剥后采、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以及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安全标准化要求落到实处。
四、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综合安全评价时应当把开采方案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认真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负责。原则上所有采石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当由中介机构对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明确结论。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认真做好开采方案的审查。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参与具体的审查论证和编制质量抽查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严格对照检查采石企业开采方案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开采方案的,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常州市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写大纲(试行)》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常州市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
编写大纲(试行)
 
1概述
1.1矿区概况
1.1.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1.1.2本方案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1.1.3矿区位置、企业隶属关系和性质
1.2方案设计编制依据及基本原则
1.2.1建设方委托设计内容
1.2.2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
2开采要素
2.1地质概况
2.1.1矿区地质
2.1.2矿床地质
2.1.3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2.2开采历史及现状
2.3开采范围确定
2.4开拓运输
2.5采矿工艺及设备选择
2.6采矿方法
2.7防排水
2.8采场最终境界
2.9边坡要素及稳定性评价
2.10排土场
2.11供配电及辅助设施
3爆破设计
3.1爆破方法及爆破器材选择
3.2爆破安全参数计算
3.3爆破警戒范围
4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4.1矿山安全技术措施
4.2地质灾害评价及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4.3矿山闭坑时的地质灾害处理措施
5附图
5.1地形地质图
5.2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
5.3采场剖面图
5.4开采最终境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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