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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7-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07〕19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7-12-12 公开日期:2008-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安〔2007〕19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
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
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
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2008年元旦、春节的来临,烟花爆竹销售也进入旺季。伴随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到来,全国各地烟花爆竹事故也频繁发生,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已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指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和省安委办(〔2007〕69号)文件精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传统佳节,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整治行动的时间
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时间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3月8日,为期80天。
二、集中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1、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重点要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
2、加强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
3、强化安全监管,夯实安全基础,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杜绝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三、集中整治行动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是在特殊阶段针对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突出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各地区要提高对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认识,各辖市、区要建立由公安、工商、质监、城管、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领导。各级安委办负责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安排部署各项工作。要加强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作用,采取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与有关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签订责任书等有效办法,专盯死守,严防事故发生。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城管、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安全销毁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无照和有照无证及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查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制品;安监部门要严格条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严查、严打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工作;交通、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检查力度,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非法经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依法设立的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如有经营违法生产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打击,并由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涉嫌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迅速查办、依法严惩;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严厉查处。
(四)舆论监督,消除隐患。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隐患,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舆论监督氛围。
请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3月10前将各地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总结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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