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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7-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7〕93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7-08-14 公开日期:2008-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安监〔2007〕93号
关于印发《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省公安厅和省安监局联合通知精神,目前,全市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已统一标识并投入使用。为了加强110联动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110联动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维护安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就安全监察110联动车辆的使用管理明确如下规定: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110联动车辆的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特别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禁有损安监队伍形象的情况发生。
二、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做好110联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随车装备齐全有效,确保随时出动完成联动处警任务。驾驶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原则上安排安监系统正式编制人员担任。
三、严格执行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管理规定。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一律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四、安监系统110联动车辆仅限于110社会联动服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事故处理、应急救援工作及公务使用。110联动车辆在行驶和停留期间,如遇群众报警、求助,应及时提供帮助和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不得见危不救、见难不帮、推诿拒绝。凡私自使用110联动车辆,被交警或公安督察查扣,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五、严禁公车私用。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110联动车辆停放在歌舞厅和酒店及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除值班车辆外,非特殊需要,其它车辆一律停放单位车库。
六、严禁转借和交易110联动车辆。更换110联动车辆前将110统一标识清除,不得带标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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