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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7-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7-07-30 公开日期:2008-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七年七月三十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范围界定
(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监管、分级监管为主,指定监管为辅,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常州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市以上直接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各辖市、区安监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名单由常州市安监局定期公布。
(三)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除市级监管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责权利相一致及有利于服务与监管的原则,对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属地发生变化的企业实行指定管辖,原监管关系不变。
(五)各辖市、区安监局根据等级划分情况和阶段性任务可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各辖市、区安监局应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和督查。
(六)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并确定。
三、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以企业固有危险程度为基础,考虑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和附加安全因素修正后最终得出企业危险监管等级(红色、橙色、蓝色)。
(二)企业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物质、数量、工艺等三个因素对应的Ⅰ、Ⅱ、Ⅲ类确定。分级标准对照表详见附件7。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主要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每两年1次的监督检查打分评定为好、一般、差。监督检查表详见附件8。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附加安全因素的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好(﹥95分)的企业可降低一个危险监管等级;
2、安全生产管理差(﹤85分)的企业应提高一个危险监管等级;
3、安全生产管理一般(85~95分)的企业不改变其对应的危险监管等级;
4、周边环境有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提高一个危险监管等级;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暂列入红色等级;
6、被省级以上部门评定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的企业可降低一个危险监管等级。
(四)对红色、橙色、蓝色三个危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分级监管企业的认定
(一)常州市安监局负责对中央管理和市直接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分级评定、确认。并督促各辖市、区安监局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的分级评定、确认工作。
(二)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的分级评定、确认。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严格依据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在企业自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各辖市、区安监局最终确认企业的危险等级(红色、橙色、蓝色)。
(四)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结合本地实际,对应分类等级标准,分别对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分类。企业等级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辖市、区安监局应将辖区内企业等级的分类情况上报常州市安监局备案。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账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现场安全状况的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内容(附件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的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抽查内容(附件2):
(1)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查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
(3)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账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等方式。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附件1)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件2)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件4),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附件5);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6);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暂扣、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账,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台账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有条件的,可按上述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条件不具备的,要按“一企一档”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留存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册。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账,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本意见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和装备等。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用于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
5、责令改正指令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标准表
8、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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