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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7-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7-02-07 公开日期:2008-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凡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库房、货场以及加油、加气站等,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并出具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对已投入使用但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库房、货场以及加油、加气站等,企业必须持消防申报表和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储存装置布置图(有贮罐单位还应提供消防专篇)、压力容器合格证等资料,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审核、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原消防安全许可证不再作为任何消防安全凭证。若企业能够提供当时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意见书原件,则视为有效。如储存装置、设施、库房、货场以及加油、加气站已经改、扩建或改变原有功能的,应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要求申请消防审核、验收的变更手续。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零售店面安全监管,严格控制零售单位的自备库储量。自备库必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并出具审核、验收意见书。
  五、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如有遗失,企业可向当地消防部门提出补办申请,消防部门应该给予补办或提供相应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消防部门公章。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根据上述要求提供其储存装置或设施相应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消防部门的意见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必要条件。
  七、各级安监、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规范行政文书使用,对涉及审查验收、发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在承诺期内办理,切实落实行政审批服务承诺。
  八、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以此文件为准。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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