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服务管理,更好地便企利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窗口工作职责包括代理业务和“一表制”工作。代理业务是指:负责对进入综合窗口部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受理、初审、传递、发证等工作;“一表制”工作是指:负责工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表制”表格填报的咨询、受理、窗口协调工作。
(一)提供相关审批事项的政策和业务咨询;
(二)协助申请人填写相关的申请书(表),帮助修订相关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初步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受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
(四)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将当天的项目办理情况输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时将各类审批申请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填写项目交接清单;
(六)发放各类审批项目的许可证等。
第三条 综合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分咨询、即办件和承诺件三种形式。
(一)咨询:服务对象到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本人所掌握的情况,向服务对象作宣传、介绍,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后,当场审核申报的资料,认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且属于即办件的,应当即作出许可决定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经初审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属承诺件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当日移交相关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期满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将办件结果送达服务对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有困难时,应及时告知“中心”综合协调处,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联系。
二、代理业务
第四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一般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较少、办事频率低、办件量少,未在中心设立常驻窗口的部门。
第五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事项,原部门不再另行受理。
第六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应对“中心”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准确、及时地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如遇年检(审)等具有较强时段性工作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派相关工作人员至综合窗口直接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应将其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按“六公开”要求,印制规范格式的《办事须知》,集中放置窗口,供群众查阅。《办事须知》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必须指定承办处室与人员,明确联系电话(含手机、住宅电话),保持与综合窗口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不得出现窗口与承办处室及人员无法联系的现象。如果由于办事脱节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投诉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表制”工作
第九条 企业设立、变更“一表制”是指在企业新设或变更阶段,对涉及到市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的相关审批项目进行整合,将申报人所需填报的不同表格中的基本信息简化、压缩于一张表格中,然后由综合窗口负责受理、登录、生成打印出各类申请表格。
第十条 企业设立、变更“一表制”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企业设立、变更统一填报表(含印章、代码、税务)》,交“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受理。
(二)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的填报表格,并提取工商营业执照发放的相关企业信息,当场输入“一表制”办公软件操作系统。
(三)“一表制”办公软件系统自动生成质监、国税、地税的申请表格。由综合窗口打印后,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打印的各部门申请表,按照“公章刻制审批(市公安局窗口)→组织机构代码申领(市质监窗口)→税务登记(市国税或地税窗口)”的顺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相关部门在综合窗口往“一表制”办公软件系统中输入企业相关信息后,可以同步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并直接转录入本部门的办件系统,实现联审会办。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如发生企业信息要求及登录方式的变化,应及时告知“中心”综合协调处。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综合窗口的事项,及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窗口实施“一表制”工作情况,统一纳入“中心”严格管理,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质量、工作考核评议、对外发布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及办件统计等数据,按“中心”制订的制度和要求办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产生。
第十三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各处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综合窗口的协调、服务和监督,行政审批办件情况定期反馈给各单位,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和服务水平。
附:综合窗口工作流程图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综合窗口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