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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保证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的纪律规定
索 引 号:014110253/2003-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行审[2003]24号 发布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2003-10-16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出台该纪律规定
关于保证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的纪律规定
常行审[2003]24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和优化投资软环境,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常州市监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明纪律,保证“告知承诺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参与“告知承诺制”的各审批窗口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和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与形式,在牵头单位的协调下分工操作,形成一条龙服务体系。参与“告知承诺制”的各审批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分工,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进行。常州市监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将会同各有关单位的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所属审批部门执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二是主动搜集信访部门的信息,及时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三是开展“告知承诺制”专项执法监察,督促落实“告知承诺制”各项规定;四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有关审批部门执行“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通报;五是督促审批部门做好“告知承诺制”的后续监管工作。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对在“告知承诺制”中,有下列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告知承诺制”的牵头部门对应牵头的审批项目不牵头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是参与“告知承诺制”的其他部门,不按规定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三是触犯“告知承诺制”监督与法律责任三条规定的;四是不按正当程序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告知承诺制”规定的。

 

 

常州市监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

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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