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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12-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2〕20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2-05-23 公开日期:2012-05-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核查情况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2〕2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126月30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2012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440元;缴存基数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32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1100元

  3.缴存比例。2012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2%。

  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1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6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10%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2012]15号)的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2年61日至6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71日起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各缴存单位按职工个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位职工。

  3.各缴存单位携带填录好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以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进行基数调整。

  4.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受理点拷贝调整后的职工清册进行核对,并在630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受理点,不反馈或逾期反馈均视作单位已确认处理。如有差错,单位应到受理点重新调整。

  5.各缴存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汇缴2012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五)注意事项

  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先汇缴2012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一)2011年12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验审手续。

  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2012年61日至6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受理点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三、符合《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09]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手续。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站(www.czgjj.com)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五、金坛市、溧阳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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