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1〕8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2%,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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