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积金委〔201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常州市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在还贷期间出现经济困难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给予借款人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补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贷款贴息按照先还后贴、年度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贴息申请,三季度经审批通过后统一发放上一年度贴息资金。
第四条享受贷款贴息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借款人家庭经民政局、总工会上年度认定享受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
2. 贷款购买房屋属普通自住住房。
第五条贷款贴息额度按该笔贷款在上一年度(1-12月份)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计算,且单笔贷款的贴息额度最高每年不超过5000元。享受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待遇的贷款职工家庭,贴息比例为100%;享受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贷款职工家庭,贴息比例为80%。
因贷款逾期偿还产生的逾期利息不计入贴息范围。
第六条贷款贴息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由该笔贷款的主借款人作为申请人,在贴息申报期内到中心办理贴息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中心当场受理。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上年度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 中心初审。中心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
3. 联合审查。中心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作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
4. 社会公示。中心将联合审查通过的拟贴息对象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中心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
5. 发放资金。对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中心将贴息资金划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银行账户内。
第七条贴息资金在中心年度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贴息的,一经查实,中心应责令限期退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5 月 1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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