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停止向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时根据借款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息记录进行认定。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房产交易信息和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7日起执行。2011年1月17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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