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积金委[2010]3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职工家庭偿还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已经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须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且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二)职工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额度不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三、提取材料
(一)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三)借款人配偶需要申请提取的须同时办理,应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不能同时到场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借款人一并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取申请人,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三)提取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五、其他规定
(一)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只能将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办理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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