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积金委[2010]2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租住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
三、提取材料
(一)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二)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常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或《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或《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以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四、提取的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取申请人,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三)提取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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