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逐月
提取还贷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9]32号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参照《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常公积金[2008]1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自2009年10月9日起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逐月提取还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已办理常州市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在常州市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逐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月应还本息。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合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三、资金划转方式
采用转账方式划转资金。中心每月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资金,通过受托银行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设立的还贷帐户内。
四、提取金额
每月转账提取金额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二)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但未列入贷款合同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委托
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到中心指定的受理点提出提取还贷书面申请,填写委托协议书。申请人也可在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同时办理提取还贷申请。
(二)审批
中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三)逐月转账还贷
申请人委托生效后,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按规定进行提取还贷转账操作,直至本次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终止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提取还贷委托失效并自动终止提取还贷:
1.提取还贷申请人已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贷款本息的;
3.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
提取还贷委托终止后,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须保证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转商贷款本息,如挪作他用导致贷款逾期的,中心有权终止提取还贷。
(三)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申请人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人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终止提取还贷委托手续。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提取 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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