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
为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建金管[2008]2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新就业人员的界定
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五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二、提取的条件和用途
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家庭自住;
(二)能提供本人或配偶租赁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三)本人及配偶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的次数和额度
(一)按照先租后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
(二)职工本人帐户内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双方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每年房租总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的12倍。
四、相关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毕业证书;以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二)提取人的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有效期一年);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提取的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提供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三)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取款。
六、其它规定
(一)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承租人,且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承担的房租份额。
(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其行为一律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并暂停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支付 房租 规定
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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