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08]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须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三)申请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
(四)申请人及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在本市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且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均按照本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信用情况证明(该证明格式可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
(三)其他材料按本市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提供。
五、办理流程
(一)领表咨询。申请人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空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证明表。
(二)开具证明。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情况证明。
(三)核实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办理贷款。经办人员为申请人登记住房公积金帐户,其余手续与本市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
(五)反馈信息。贷款发放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有关贷款信息反馈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其他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暂时不能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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