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积金[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依照国家“控高保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作如下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文件执行。
我市的缴存基数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常公积金[2008]8号)文件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为10%(符合申报降低比例的单位经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可按8%比例缴存),最高为12%。凡高于规定基数和比例标准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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