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6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调整常州市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参加本次调整。
二、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600元)。
缴存基数最低限额: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85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700元。
四、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七、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八、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九、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封存职工应先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再办理调整。
十、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抓紧布置,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十一、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验审。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点参加验审。
未领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的单位须尽快申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个人帐户的设立手续。
十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遵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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