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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提取业务指南
索 引 号:467286401/2008-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08-01-01 公开日期:2008-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公积金提取办事流程介绍
提取业务指南

提取

一、部分提取

 

 

所 需 材 料

 

(一)购房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购房合同(已备案登记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1、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除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之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纸张平整无破损,纸幅统一为A4,不同的材料不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应使用同一顺序排列(全部或倒置)。

3、办理提取业务须提取人亲自到场签字确认。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若提取代办人为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由委托人出具的经其所在单位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可网上下载);若提取代办人为其他人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有效的《委托书》。

2、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异地购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房许可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4)《房屋所有权证》。

注:1、提取申请人必须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房屋所有人配偶申请提取需提供证明其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2004108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按原提取管理办法执行一年有效期,超期恕不受理。

3、以上三类提取,一处住房职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有效证明材料签发的当月(含当月)之前的余额,帐户余额保留到百位数,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

1)借款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借款合同

注:借款人配偶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价款人配偶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结婚证。

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共有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抵押合同。

借款人配偶办理逐月提取还贷可以由借款申请人代办,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该业务务必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2、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后一次性转账还清

1)借款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借款合同

注:借款人配偶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结婚证。

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共有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抵押合同

1、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该业务务必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2、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还贷款本息金额。

3、申请人配偶提取的可以由借款申请人代办。

3、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清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银行出具的还清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或借款合同(期房须提供)。

注:借款人配偶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结婚证。

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时申请的须提供:(1)共有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房屋所有权证》或抵押合同。

(五)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供市总工会签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注: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帐户余额保留到百位数。

(六)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1)提取人的身份证(20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或出院小结(4)医疗费用发票(5)中心调查核实所需其他资料。

注:仅限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2007111以后患以下疾病之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提取金额不超过病历记载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七)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农民工公寓

1)提取人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或非本市的第二代身份证)(4)租住农民工公寓的租赁证明、租金收据。

注:租住农民工公寓房源须经中心备案认可,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金。

 

 

二、销户提取

 

证 明 材 料

 

(一)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离开本市

1)提取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或调令(4)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或非本市的第二代身份证)。

1、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除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之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纸张平整无破损,纸幅统一为A4,不同的材料不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应使用同一顺序排列(全部或倒置)。

3、办理提取业务须提取人亲自到场签字确认。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若提取代办人为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由委托人出具的经其所在单位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可网上下载);若提取代办人为其他人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有效的《委托书》。

4、提取人在销户前注意应与原单位结清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注:监护人代办的须提供:(1)监护人身份证(2)监护证。

(三)出境定居

1)住房公积金储存卡(2)新的身份证明(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3)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证明(空白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四)失业且临近退休年龄

1)提取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就业登记证》

注:此类提取仅限于个人已失业且男性必须年满55周岁、女性年面45周岁才能申请。

(五)离、退休

1)提取人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3)离、退休证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离、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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