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7年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以及常州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调整2007年度(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二、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07年度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600元),最低不得低于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和武进区为75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为620元)。
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七、2007年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在各10%-12%的范围内确定。
八、单位在基数调整前尚未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先一次性补缴后再办理调整。封存职工待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办理调整。
九、符合《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
十、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并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布置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基数调整。
十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7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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