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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07-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07]30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07-10-18 公开日期:2007-10-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贷款发放、提取、使用范围等调整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7]30号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住


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 [2007]9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对购买高档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购买独栋、连排别墅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购买均价超过10000/平方米的住房,包括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价格超过10000/平方米的住房和按照总价除以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单套住房,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控制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凡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中任何一人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于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40%。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最高额不得超过24万元;仅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三、降低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融资倍数

申请贷款之前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轮候制度

(一)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执行。工程进度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工程进度的规定。

(二)期房项目轮候,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后,经材料审核、现场查看、评估认定,凡手续合规、销售前景良好、开发单位资信优良的项目,可先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再依据项目工程进度以及住房公积金资金供应情况,按轮候原则发放贷款。

五、调整部分类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对异地购房、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的,由原来可以凭购房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调整为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办理提取。

六、扩大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凡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职工以及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农民工公寓的,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凡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一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特困职工。

凡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签发的《特困职工证》、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一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1、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3、符合重大疾病范围,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已由医保中心收取的,提供医保中心盖章的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

4、提取金额为不超过病历记载日期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四)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农民工公寓的。

1、非本市户籍的职工租住本地农民工公寓,且农民工公寓产权人或管理人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租住农民工公寓的租赁证明、支付租金的收据等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上述规定自200711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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