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坛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
各部门: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原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金坛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金坛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调整为置业担保和质押担保,置业担保由常州市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提供,原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停止使用。
二、担保方式调整后,金坛分中心原已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贷款各方权利义务不变,相关贷后管理工作仍由受托银行承担。
三、担保方式调整后,金坛分中心置业担保贷款的管理参照《常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常房改办[2000]9号)、《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保证担保补充办法》(常公积金[2005]30号),业务流程及操作按照ISO90001程序文件执行,对各受托银行的工作要求与考核按照委托协议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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