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服务质量,规范市区营业部办、分中心及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跨辖市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各营运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适用范围
凡已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办理个人帐户在中心各分支机构间的转移业务。
(二)操作流程
1、转出单位根据职工提供的转入单位录用证明、转入单位名称、住房公积金代码、缴交网点,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后,交转出单位缴交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单位缴交网点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相关要素,核对无误后,在业务操作系统中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并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业务章,第一联返还转出单位记帐。
3、转入单位凭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网点打印提供的“职工转移清单”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入记帐手续,并从职工调入的当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应遵循一人一个帐户的原则,不得重复开户,如有重复帐户,应办理并户。
2、转移职工如有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两个帐户的,应先办理并户再办理转移。
3、职工个人帐户转入(转出)中心托管户的,按托管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职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在个人帐户转移后可继续使用。
5、转移时缴交网点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转入单位的名称、代码、缴交网点等相关要素,如发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电话联系转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转移,并要求转入单位到原登记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
(一)适用范围
借款人或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不在同一分支机构的情况下,统一在公积金贷款所在分支机构办理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二)操作流程
1、受理
此类业务按《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审批,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借款合同原件。(2)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动用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时提供);配偶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借款合同原件。(2)经受托银行(或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房屋产权证和共有权证复印件或贷款抵押合同原件。
2、扣款
扣款操作应在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分扣款初审与扣款复审两个步骤。
①扣款初审与扣款复审应由两个不同岗位分别操作,不允许两个环节由同一人处理。
②扣款初审后打印《常州市逐月提取还贷交叉业务扣款数据监测汇总表》(用于复审后的数据核对)。
③扣款复审须在扣款日的上午11点以前处理完毕。
3、报表
为保证数据完整,应在所有分支机构扣款复审完成以后(即每月扣款日的下午2点以后)打印报表。
①《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明细表》(一式两份),用于“中心”及贷款银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记帐。
②《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汇总表》,用于业务统计。
③《常州市逐月提取还贷交叉业务扣款数据明细表》,用作被扣分支机构会计原始凭证。
④《常州市逐月提取还贷交叉业务扣款数据汇总表》,用于被扣分支机构业务统计。
⑤《常州市逐月提取还贷单位明细表》(已包含交叉业务),用于职工所在单位会计记帐的凭证依据。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适用范围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申请受理在同一分支机构且符合贷款条件,但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其它分支机构的,由贷款受理的分支机构直接按规定审批的贷款业务。
(二)操作流程
在本市范围内异地购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向房源所在地或已签订期房房源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分支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受理分支机构可直接按规定审批贷款,通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不再由其他分支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具体操作按原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一)适用范围
在中心内部包括市区和分中心、分中心之间办理跨机构业务所涉及的会计核算。
(二)操作流程
1、票据交接
(1)市区和分中心、分中心之间办理跨机构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凭证类型包括:转移票据、逐月提取还贷票据、内部资金划转票据;
(2)为加快公积金票据的传递速度,简化票据流转环节,涉及市区、分中心、分中心之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形成的业务票据原则上不在辖市区间流转,具体规则为:
转移票据:转出地所属公积金缴交网点在同步操作转出、转入业务后,与转出地中心交接中心记帐的转移凭证,不需交接转入地中心及转入单位记帐的凭证,而由转入地中心所属公积金缴交网点在日终后根据系统提醒功能打印“职工转移清单”二联,一联交转入单位作会计凭证,一联交转入地中心作会计凭证;
逐月提取还贷票据:业务所属地营运部门根据已生成的本机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打印报表,作为本机构、所属受托银行、分中心会计记帐的凭证;
内部资金划转票据:根据实际发生的票据由市中心、分中心会计部门定期进行票据交接。
2、会计核算流程
转移业务。市、分中心会计核算员根据转移票据对系统转移数据予以确认,自动生成会计记帐凭证,转出地中心记帐凭证:借“住房公积金”贷“内部往来”,转入地中心记帐凭证:借“内部往来”贷“住房公积金”;同时,市、分中心会计部门根据记帐凭证进行凭证审核、记录公积金明细帐和内部往来明细帐。
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市、分中心会计核算员根据逐月提取还贷报表对系统数据核对,在“集中处理”子系统中点击生成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借“住房公积金”(借“内部往来”)贷“委托贷款”;同时,市、分中心会计部门根据记帐凭证进行凭证审核、记录公积金明细帐和委托贷款明细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该业务不涉及改变原会计核算,视同本机构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处理方式
1、科目设置
(1)辖市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及的资金往来均挂“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按地域下设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按业务性质分设汇补缴、提取、提取还贷、转移子目。
(2)辖市区所挂“内部往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内部往来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内部往来资金。
2、资金结算
辖市区之间内部往来科目期末余额应按季定期清算,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开具转帐支票,将资金划转入对应的辖市区,辖市区财务人员根据结算票据及时入帐。
3、定期对帐
内部往来总帐科目日终余额应为零,辖市区之间内部往来帐户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核对,并按业务性质分类打印明细帐户,发现问题,辖市区之间及时沟通处理。
本操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辖市区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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