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与
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管理的操作规定
常公积金[2006]17号
各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单位:
为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业务,简化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转移等手续,根据2000年省政府《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要求,新职工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为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帐户、个人帐户并入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个人帐户。为顺利组织实施帐户合并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定。
一、凡开设新职工住房补贴帐户的单位,由业务经办人到单位所在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银行,领取《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核准表》、《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合并核对清册》、《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通知书》。
二、单位经办人持填妥、盖印的帐户合并核准表、帐户合并通知书及经核实确认的个人帐户合并核对清册,到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银行办理相应的单位帐户、个人帐户合并事务。
三、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银行柜员负责对单位经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个人帐户合并核对清册中的相关更正、补充信息进行计算机系统处理,并在系统中进行新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转出、注销及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的处理。
四、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银行复核员对柜员转交的材料和处理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帐户合并核准表、帐户合并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印章,打印出帐户合并情况对照单。
五、单位经办人凭缴交银行柜员返还的材料及票据,登记单位、个人明细帐,并将帐户合并情况对照单交职工本人,同时提醒职工持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及时到中心指定业务受理点打印相关并户信息。
六、单位在完成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手续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帐户与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一致,单位汇缴时只要分别开具转帐支票或现金解款单、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与新职工住房补贴仍需分别填写),直接到本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就可同时完成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
七、对于已转入中心新职工补贴托管户的职工,可凭本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直接到市工商银行元丰桥支行办理帐户合并事务。
八、在帐户合并过程中形成的票据,按照中心票据交接的要求,由受托银行及时与中心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九、本操作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本操作规定自2006年4月25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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