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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2004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0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04]20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04-05-17 公开日期:2004-10-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内容、办法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4]20号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自71日起,调整2004年度(2004年7月12005年6月30)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指199812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为200471

二、我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即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为10%;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在各10%12%的幅度内确定。

2004年度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仍为15%

四、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03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为录用之月的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因服兵役、内退离岗的职工,单位仍应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属新职工的还应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2004年度调整后的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高为5000元,最低为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540元)。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七、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时,应认真核对《调整表》上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保证各项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尚未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在调整前,应先办理补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九、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

十、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后的缴存人数和金额,如实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在向汇缴银行报送调整表时,一并报送。

十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4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实施意见,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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