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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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招标项目名称;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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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增加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