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四)注水、掺水、使用非食用色素的肉类等食品;
(一)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防鼠设施应当完好;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有完整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一)造成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