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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12月 30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71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第 一 条 发 布 房 地 产 广 告 , 应 当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及 国 家 有 关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和 房 地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房 地 产 广 告 ,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发 布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预 售 、 预 租 、 出 售 、 出 租 、 项 目 转 让 以 及 其 他 房 地 产 项 目 介 绍 的 广 告 。
居 民 私 人 及 非 经 营 性 售 房 、 租 房 、 换 房 广 告 ,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科 学 、 准 确 ,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要 求 , 不 得 欺 骗 和 误 导 公 众 。
第 四 条 凡 下 列 情 况 的 房 地 产 , 不 得 发 布 广 告 :
(一 )在 未 经 依 法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上 开 发 建 设 的 ;
(二 )在 未 经 国 家 征 用 的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建 设 的 ;
(三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裁 定 、 决 定 查 封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限 制 房 地 产 权 利 的 ;
(四 )预 售 房 地 产 , 但 未 取 得 该 项 目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
(五 )权 属 有 争 议 的 ;
(六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的 ;
(七 )不 符 合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八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五 条 发 布 房 地 产 广 告 , 应 当 具 有 或 者 提 供 下 列 相 应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一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其 他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
(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三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明 ;
(四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
(五 )发 布 房 地 产 项 目 预 售 、 出 售 广 告 , 应 当 具 有 地 方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预 售 、 销 售 许 可 证 明 ; 出 租 、 项 目 转 让 广 告 ,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产 权 证 明 ;
(六 )中 介 机 构 发 布 所 代 理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广 告 , 应 当 提 供 业 主 委 托 证 明 ;
(七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
第 六 条 房 地 产 预 售 、 销 售 广 告 , 必 须 载 明 以 下 事 项 :
(一 )开 发 企 业 名 称 ;
(二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的 , 载 明 该 机 构 名 称 ;
(三 )预 售 或 者 销 售 许 可 证 书 号 。
广 告 中 仅 介 绍 房 地 产 项 目 名 称 的 , 可 以 不 必 载 明 上 述 事 项 。
第 七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不 得 含 有 风 水 、 占 卜 等 封 建 迷 信 内 容 , 对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的 说 明 、 渲 染 , 不 得 有 悖 社 会 良 好 风 尚 。
第 八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 所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基 本 单 位 应 当 是 有 实 际 意 义 的 完 整 的 生 产 、 生 活 空 间 。
第 九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对 价 格 有 表 示 的 , 应 当 清 楚 表 示 为 实 际 的 销 售 价 格 , 明 示 价 格 的 有 效 期 限 。
第 十 条 房 地 产 中 表 现 项 目 位 置 , 应 以 从 该 项 目 到 达 某 一 具 体 参 照 物 的 现 有 交 通 干 道 的 实 际 距 离 表 示 , 不 得 以 所 需 时 间 来 表 示 距 离 。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的 项 目 位 置 示 意 图 , 应 当 准 确 、 清 楚 、 比 例 恰 当 。
第 十 一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的 交 通 、 商 业 、 文 化 教 育 设 施 及 其 他 市 政 条 件 等 , 如 在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中 , 应 当 在 广 告 中 注 明 。
第 十 二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面 积 的 , 应 当 表 明 是 建 筑 面 积 或 者 使 用 面 积 。
第 十 三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涉 及 内 部 结 构 、 装 修 装 饰 的 ,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预 售 、 预 租 商 品 房 广 告 , 不 得 涉 及 装 修 装 饰 内 容 。
第 十 四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不 得 利 用 其 他 项 目 的 形 象 、 环 境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效 果 。
第 十 五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使 用 建 筑 设 计 效 果 图 或 者 模 型 照 片 的 , 应 当 在 广 告 中 注 明 。
第 十 六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不 得 出 现 融 资 或 者 变 相 融 资 的 内 容 , 不 得 含 有 升 值 或 者 投 资 回 报 的 承 诺 。
第 十 七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贷 款 服 务 的 , 应 当 载 明 提 供 贷 款 的 银 行 名 称 及 贷 款 额 度 、 年 期 。
第 十 八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不 得 含 有 广 告 主 能 够 为 入 住 者 办 理 户 口 、 就 业 、 升 学 等 事 项 的 承 诺 。
第 十 九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物 业 管 理 内 容 的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涉 及 尚 未 实 现 的 物 业 管 理 内 容 , 应 当 在 广 告 中 注 明 。
第 二 十 条 房 地 产 广 告 中 涉 及 资 产 评 估 的 , 应 当 表 明 评 估 单 位 、 估 价 师 和 评 估 时 间 ; 使 用 其 他 数 据 、 统 计 资 料 、 文 摘 、 引 用 语 的 ,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表 明 出 处 。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发 布 广 告 , 依 照 《 广 告 法 》 有 关 条 款 处 罚 , 《 广 告 法 》 无 具 体 处 罚 条 款 的 , 由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发 布 , 视 其 情 节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额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三 万 元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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