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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795/2011-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2011〕6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1-05-09 公开日期:2011-05-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推进工商行政指导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积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管理方式,整合各业务条线的行政指导做法,推动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深入运用,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型、行政管理型向责任本位型、公共服务型的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后监管型、刚性监管型、静态监管型向事前指导型、刚柔相济型、动态服务型的转变,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服务,形成工商行政指导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发展、执法监管、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常工商〔2011〕6号

 

 

 

 

 

                         

常工商[2011]6号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努力做到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五个更加”和省工商局深化“三型工商”建设的要求,促进工商职能到位,丰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市局决定就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工商行政指导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积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管理方式,整合各业务条线的行政指导做法,推动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深入运用,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型、行政管理型向责任本位型、公共服务型的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后监管型、刚性监管型、静态监管型向事前指导型、刚柔相济型、动态服务型的转变,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服务,形成工商行政指导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发展、执法监管、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推进行政指导应当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与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的方式、形式和指导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原则相冲突。

  (二)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与履行职能有必要的、合理的联系,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用最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式、方法。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指导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实施人员等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利于自我约束。

  (五)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相对人的自主权。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提示、建议、告诫等非强制方式,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六)灵活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三、工作方式

  在选择行政指导方式中,要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目标,采用效果最佳的方式。行政指导工作一般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1.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提示、建议、告诫。2.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执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指导其争持双方依法、理性地解决矛盾。

  (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1.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动的信息。2.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三)其它行政指导:上述以外的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指导方式。

  指导方式选择上,要做到四个结合:一要将综合指导与单项指导相结合。既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多项工商事务的综合性指导,也可对其就单个事项实施单项指导;二要将书面指导与口头指导相结合。针对实际情况,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方式指导或口头即时指导;三要将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既可通过集体座谈、约谈、培训、讲座等方式对多个行政相对人实施集体指导,也可通过适当方式开展一对一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四要将行为指导与能力指导相结合。既指导相对人依法规范从事各种经营行为,同时也注重指导相对人依法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

  四、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工作方针是“立足职能、因事制宜、规范实施、稳步推进”。要积极拓展工商执法职能,实施“助企发展引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等三方面内容的行政指导,将符合国家政策或法律原则、规定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手段全面引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促进全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的有效提升。

  (一)助企发展引导制。拓展工商执法的服务职能,帮助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在发挥登记、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导市场主体在规范中求发展。具体的指导方式有:

  1.建议:帮助市场主体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2.提示:帮助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依法开展打假维权活动。

  3.协助:帮助市场主体健全和完善各项经营机制和竞争战略,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壮大。

  (二)规范经营劝导制。拓展工商执法的规范职能,帮助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要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结合规范管理要求,劝导市场主体遵照法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的指导方式有:

  1.建议:帮助和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各种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2.提示:帮助和提醒市场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行为审慎把关,规避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

  3.告诫:帮助和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出现无意识违法。

  (三)查处违法疏导制。拓展工商执法的纠错功能,帮助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限改回查”、“案后回查”等工作,对市场主体进行积极疏导,防止和克服一罚了之,避免市场主体“屡处屡犯”、“屡罚不改”,同时预防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指导方式有:

  1.提示:对于市场主体因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违规,以及其他可能引发违法违规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示,帮助市场主体有效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2.教育:通过宣传、教育、释理、说服,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帮助市场主体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及时主动地纠正违法行为。

  3.告诫:对于市场主体不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帮助市场主体消除违法违规现象。

  助企发展引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从不同的角度拓展了工商行政执法的各项功能。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灵活实施各种指导行为,凸显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有序,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指导是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从更深层次上指导和服务于行政相对人,更有效地促进市场秩序规范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探索,以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高度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重大意义。把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促进职能全面和谐到位、实现长效监管、做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有效整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服务的资源,规范和优化为民便民、促进发展的服务职能,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一是要做到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协调联动。二是要做到各业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三是各部门紧密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三)把握要领,努力实践。开展行政指导要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工商职能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因人成事,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育之以法,以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实现行政指导目标。

  (四)统筹安排,协调一致。一是要把行政指导与刚性管理手段相结合。一方面不能为了实施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为;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管理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应将二者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二是要把行政指导与基层建设相结合。要依托 “市场巡查责任制”,把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纳入市场日常巡查监管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进行考核。三是要把行政指导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引导企业守法、守信经营。四是要把行政指导与市场整顿规范相结合。把行政指导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实现教育为主、预防在先、标本兼治,长效监管,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五)稳步推进,提升效能。要通过规范、扎实、有序地推进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指方向、出主意,帮助企业规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自身不断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在全社会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明、规范、理性、和谐的良好执法形象。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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