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常工商[2009]23号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实施许可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8号)、《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辖县(市、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编办〔2002〕200号)以及《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工商办〔2009〕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本着明确职责、整合资源、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就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各城区分局单独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直属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在公平交易监督科挂牌改为单独设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人员配备,城区分局2人以上,直属局3人以上;配备3人以下的,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人1名;配备4人以上的,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人1名,副职1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心消费”创建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 二、统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程序。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坚持属地、便民原则,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实施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核发的具体办法为: (一)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则上由辖区工商所统一受理、审核和发放。由申请人到辖区工商所办证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须知和申请表;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的,亦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登记窗口领取申请须知和申请表。申请人在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辖区工商所,工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预审,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凡属常州市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其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由辖区工商所受理、审核,并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登记窗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各直属局、城区分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工商所现有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所长负责制,要确定专人对食品流通经营户的主体准入、食品质量监管、证照管理特别是清理无证经营等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工商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特别对工商所专管干部要组织学习培训,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 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 意见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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