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年度检验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年检业务中的数据录入、受理(不予受理)、责令改正、延期及未检企业的处罚和吊销等工作应当结合《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年检模块开展,确保年检工作规范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权限设置工作,以便于年检顺利开展。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有利于方便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优化服务、合理安排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年检管辖 第六条 常州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其年检工作由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实施。 直属局、城区分局登记的企业,其年检工作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实施。委托年检的,应由登记机关向受委托的基层工商分局(所)下发委托年检的书面文件,明确委托年检企业的范围、委托年检的内容和实施方法,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常州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直接实施年检的各直属局、城区分局、接受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委托的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年检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年检单位”)。 第七条 年检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委托范围或管区年检。年检单位在年检时发现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属于本单位登记、不在受委托的范围或非本管区企业的,应当告知企业到其企业登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委托的基层工商分局(所)参加年检。 年检中发现管区划分错误的,应当将户口退出并通知企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认领,同时告知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或基层工商分局(所)参加年检。 第八条 管区信息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对企业管区有争议的,应当报争议双方相同的上级局处理。 第九条 为杜绝越权年检行为,避免错检、漏检行为发生,对不按照年检管辖规定以及超越委托范围办理年检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年检的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委托的基层工商分局(所)提交年检材料。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企业年检可以采取书式年检方式,也可进行网上年检。但各直属局、城区分局企业网上年检率不得低于5%。 第十二条 企业书式年检流程: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三条 企业网上年检流程: (一)企业登陆常州工商电子政务网(www.czgsj.gov.cn)进行预申报; (二)工商部门网上预核准,并将信息反馈企业; (三)通过预核准的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 (四)将《年检报告书》以及反馈信息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部门; (五)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六)企业缴纳年检费; (七)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四章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三)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属于“重热点”行业的,应当提交所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其他行业的,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已告知许可文件被撤销、吊销、失效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不再提交对应的前置许可文件; (五)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在年检年度内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需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中,属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七)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报送(一)(二)(三)(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有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证明; (九)企业有非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还应当提交非自然人投资主体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十)已进入清算的企业除报送(一)(二)(三)(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报告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年检单位还可以根据上级局要求以及自身监管需求,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填写应当规范,可以打印填写,也可以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标明“□”的选项,选填时应将“□”涂黑; “经营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没有则填“无”; 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所填内容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处应由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由委托企业加盖公章,若被委托方为中介代理机构,除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中介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需经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附审(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清算程序报告需经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清算组公章; (五)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经核对,原件与此复印件一致”,并由提交人签字、注明日期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年检的受理与退回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填写符合要求、未发现问题,应当场通过年检。需要进行进一步审查、不能当场通过年检的,年检单位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收下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如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调查等)的,可延长审查时限,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一经向年检单位申报年检材料并被受理,即视为参检企业。 第十八条 不予受理年检适用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应由企业先行说明或纠正的情况。 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九条 网上年检的受理: (一)网上申报年检的企业进行预申报后,各年检单位要在信息导入内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年检预核准;预核准时,要将企业年检所需报送材料明确告知企业; (二)企业在收到告知信息后直接打印《年检报告书》,并准备相关年检材料后报送年检单位; (三)年检单位根据本章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企业年检。 第六章 年检的审查 第二十条 年检单位应当核对被委托他人的身份及权限,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年检审查实行书式审查,对确有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如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当经处、科、所负责人同意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 书式、网上材料审查必须结合《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检企业机读信息存在警示提示信息的,其年检应当根据《企业登记警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形成的警示提示信息的,应待企业改正、警示内容解除后方可办理年检;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待处罚结束并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年检。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但年检单位在审查中发现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通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企业申报材料,经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根据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八)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理由正当的,年检正常办理;理由不正当的,应当实地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理由是否正当,由经办人报处、科、所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年检单位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经营范围的审查: 1.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查:年检单位应依照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前置许可相关证件。审查时,应严格审查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许可项目、许可期限、地址、负责人等主要内容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企业申报年检时未提交或不能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生成并发放《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限期提交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的,责令其停止该项目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待企业变更相应项目后,办理年检;三是对既不提供许可证件,又不愿办理变更登记,却继续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改正后,再办理年检;四是对处罚后仍未能提供许可证件,不办理相应项目变更登记,继续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企业登记时经营范围核定过于概括,如“国内贸易(涉及专项许可,凭许可证经营)、工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或农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等的,应要求企业按照实际经营项目规范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企业注册资本及投资主体情况的审查: 1.加强对企业实收资本的审查,坚决查处“二虚一抽”行为。 2.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情况的审查。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的企业,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正,企业提交了整改计划,承诺在六个月内缴足全部出资或办理减资的,可以先通过年检,上一级警示,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3. 年检中必须加强对企业非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的审查,发现有非自然人投资主体变更、注销或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企业,应责令其先行办理投资主体的变更登记后方可通过年检。 (三)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 1.对以邮寄方式送达年检通知或其它文书的,年检单位要加强对信件退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实地检查; 2.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查无下落”的,应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四)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审查: 年检中要加强对年检报告书“经营情况”的审查,“营运状况”必须如实填报,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填;企业财务数据填报齐全,无逻辑性错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务数据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报送相关材料申报年检的,属公司的责令其向登记注册机构办理清算备案手续,备案后正常办理年检;其他企业直接办理年检。但办理年检的同时,在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上加盖“此执照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XXX工商局”的印记。已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其前置许可证件如逾期或失效,也应责令其变更相关经营项目后,再办理年检。第七章 对违反年检规定企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6月30日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限制办理一切变更登记,待企业按规定补办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受理。 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在6 月30日前向年检单位提出书面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可以延迟申报年检,但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的规定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实施。每年7月上旬,由登记机关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中生成、打印《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 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应发布于企业登记机关公告栏。 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期限以《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上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内申报年检的,应视企业类型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方能补办年检手续。 新设立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且未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免予处罚。 未检企业的补检由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届满后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进行立案,进入吊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中生成、打印《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企业邮寄《听证告知书》并在公告栏发布《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企业拟作出吊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证告知邮寄送达与公告送达同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听证告知期限届满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结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在报刊上作简要的告知性公告,说明详细内容见XXX工商局公告栏。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企业未参加年检,但工商机关尚未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之日前,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允许延期年检的企业,延迟期限届满后仍不接受年检的,应当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届满后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可直接进入吊销程序。补检及吊销工作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章 年检数据录入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年检单位应当在受理企业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数据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涉及的书式年检档案信息必须与微机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审查签字人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当在7月10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直属局、城区分局要于当年7月15日前分别向常州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报送年检总结。 年检总结要着重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要根据企业年检报告书填报的经营情况对当地企业筹建、正常经营、停业、清算情况以及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十三条 在年检中认真做好对电脑数据的填漏补缺和修正勘误,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进行修正,确保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保证企业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结合年检和日常检查逐户审查企业分类情况,加强对重、热点行业的审查,根据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所有企业年检书式材料须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企业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所有吊销案卷必须在吊销流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企业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 主题词:内资企业 年度检验 规范 通知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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