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救〔2012〕3号
常财社〔2012〕25号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四城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月435元提高至每月50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武进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新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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