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13/2012-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2]4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2-06-13 公开日期:2012-06-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促进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满足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司发[2012]49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2]49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满足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依据《律师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全市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具体措施

  1、全面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年底前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均应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完善我市“15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各代办点要在醒目位置按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置标志标识,让群众便于寻找;要安排专人坐岗值班,及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要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统一放置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宣传资料。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都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和程序。

  2、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制度。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日常接待中遇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在初步审查后及时转交相应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办理。对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法律服务,除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选择有偿服务,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示的,必须移转相应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移转单见附件。

  3、履行法律援助办案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移转至相应法律援助中心并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原则上仍然指派该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律师每年人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5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人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并将该类案件的卷宗按归档要求移送相应法律援助中心保存。

  三、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这一民生工程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2、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定期通报法律服务机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各法律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各地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之中,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能完成指标的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法律援助案件移转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意见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3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法律援助案件移转单

法律援助中心: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

电话

案件简要情况:

  我所接待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现根据有关规定移转你中心。

(章)

月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