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常州市同仁药店有限公司
仁博大药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0〕4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市同仁药店有限公司仁博大药房2007年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以后的经营服务情况,经综合评估,确定常州市同仁药店有限公司仁博大药房具备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本次确定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年。
常州市同仁药店有限公司仁博大药房应按规定与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方可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定点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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