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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2-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质〔2012〕4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2-07-09 公开日期:2012-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相关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订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交质〔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相关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订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所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张岩松,电话:89610372,传真:89612758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274印发   

共印20

附件: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见附件一。

  第四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该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源分析、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安全检查和验收。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条专家论证

  (一)专家论证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1、邀请的专家库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代表;

  6、相关管理单位人员。

  (二)专家论证程序与内容

  1、施工单位应从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库中邀请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工程特点,专家中安全管理类和交通工程类应各占一定比例),对已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组成员。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等。

  3、专项方案论证前,专家组成员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审查意见书》(具体见附件三),审查意见书应有针对性,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项方案论证后应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审查论证报告》(具体见附件四)。 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对专项方案审查

  程序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等,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经专家论证需修改完善的是否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针对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符合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专项方案实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对于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后报监理单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四-六条重新审核。

  (二)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将批准的专项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报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条未履行审查程序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审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执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暂行)》(常交质〔20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意见书

  附件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石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石方开挖;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不良、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5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6、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7、施工起重机械和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施工;

  8、隧道工程施工;

  9、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10、滑坡和6m以上的高边坡施工;

  11、边通车边施工作业;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50kw以上的;

  13、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

  1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5、上述以外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支撑高度超过8m及以上,搭设跨度超过18m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高度50m以上的脚手架

  (七)桥梁转体施工工程

  (八)沉箱的浮运、大型构件的水上运输及安装

  (九)单孔跨径超过40 m(含40 m)或多孔跨径总长超过100m(含100m)的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以及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十)特别危险的其他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复杂等)。

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专项方案名称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年月日

附件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专家论证报告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概况

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简述

专家论证

审查意见

家签字

序号

姓 名

作单位

签 字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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