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利局文件
常水资〔2012〕28号
关于明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行为,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取水许可证续展、补办程序明确如下: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和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是否依法履行缴纳水资源费等法定义务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4、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改变的。
5、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6、无证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取水许可证,除应当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政执法机关同意其补办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意见和水资源费补缴情况说明,否则,取水审批机关不予补办取水许可证。
7、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取水审批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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