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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58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7-03 公开日期:2012-07-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决定组织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的通知
常安监〔2012〕58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58号

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 
  气体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省内外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多发,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在正常生产、建设施工或检修作业时,存在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盲目组织施救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决定组织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贸企业。 
  二、检查重点 
  (一)涉及煤气的冶金企业 
  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中的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二)涉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石灰窑等其他工贸企业 
  1、对本区域、本单位易导致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的场所、设施及作业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作业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3、对涉足上述作业场所的队伍和人员(包括外来务工队伍和人员)培训及监管是否到位; 
  4、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通信器材及防护装备是否齐备、有效,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8月底前)。所有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贸企业应立即发动员工并组织骨干力量,对本单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整改。 
  (二)督查阶段(9月底前)。各辖市、区安监局对本辖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贸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形成检查意见书,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应及时跟踪督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整改“五到位”。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0月底前)。各辖市、区安监局对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应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总结,针对辖区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办整改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辖市、区安监局于10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各辖市、区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及时把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部门和每一个涉及冶金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贸企业。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有毒有害气体自查自纠工作。 
  (二)检查督查要认真细致。各辖市、区安监局和有关企业要根据专项检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细查每一个可能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环节和部位,做到到边到底到位;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扎实开展督查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全面彻底,务求实效。 
  (三)隐患整改要深入彻底。各辖市、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各有关企业强化隐患整改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因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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