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组织部、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落实“常有优师”行动计划,擦亮“常有优学”民生名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6号)等文件要求,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原则,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激发办学活力,切实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积极探索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和教科研训部门。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岗位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化“局管校用”“区管校聘”体制改革,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乡村学校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应不低于本区域内城镇同学段学校。分配方案及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其中:实行岗位统筹管理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按学校类别编制。
各学校要根据核定岗位数量,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
(三)用好用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427号)规定,用足用好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区域内教师数量变化和专业发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未达到省规定比例上限的,要逐年提高比例,原则两年一核,一年一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统筹5%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解决岗位特别紧缺学校和交流轮岗教师晋升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统筹办法为:核定的高级岗位比例已达省控高线的,在核定的高级岗位总量内统筹; 核定的高级岗位比例低于省控高线的,在核定的高级岗位总量外统筹,但不得超过省控高线。
(四)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各学段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可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岗位内的等级结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五)贯通使用教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市、县两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学院和教师发展中心中各层级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贯通使用。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内的等级结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六)落实乡村振兴岗位倾斜政策。乡村中小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高级岗位的总量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可分别按核准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常设岗位数量的20%设置。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限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流动至非乡村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评聘,未重新评聘前,按照其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七)对口支援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等教师,在受援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八)严格新教师初聘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的新教师,取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相关相近,能胜任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初聘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获得大专学历后,在教师岗位工作见习1年期满,可初聘三级教师;在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可初定并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师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并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具备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可初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在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可初定并受聘一级教师(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可初定并受聘一级教师(讲师)。
(九)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竞聘工作可选择全员竞聘或者空岗竞聘形式,部分学校启动实施全员竞聘。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个统筹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统筹评聘。
竞聘上岗应坚持师德为先、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十)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实行转岗或待岗培训。自愿转岗到教辅、行政后勤岗位,且不再担任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再聘任在教师岗位;不愿转岗的教师须参加待岗培训,待岗期间不计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参加评先评优和岗位晋升,待岗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重新聘任,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转岗的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关系。
教师资格证暂缓注册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聘任正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聘岗后须在原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服务至少5年。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自愿申请在55周岁退休的,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量须达到本单位本学科平均水平,工作业绩须达到本单位考核要求。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学校主要负责岗位设置管理的方案编制、竞聘上岗和聘用管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三)本意见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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