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工商联,经开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经开区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法委、省高院、司法厅、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非诉讼效能,最大限度及时有效化解各类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为我市“五大明星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依法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坚持工作创新。充分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大胆探索,突出商会特色,创立调解品牌。
坚持实事求是。从化解矛盾纠纷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务求实效。
三、建立和规范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准确把握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要求
1. 调解范围。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专业行业优势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2. 工作目标。力争在2020年底前,全市商会试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到2022年底,在全市80%以上的商会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较大规模商会单独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较小规模商会和镇(街道)商会依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联系对接机制。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有条件的商会、地区建立调解专家库。三年时间,使得商会人民调解成为我市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二)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在全市各级商会组织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依托已设立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名称可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商会组织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三)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
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集中授课、巡回审判、现场观摩、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调解技能等综合素质。
(四)强化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将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纳入全市非诉讼服务体系,及时响应群众通过微解纷平台提交的调解申请。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规范管理,公开公示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协议制作和回访等程序,要统一使用调解格式文书,统一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调解小助手”,及时准确录入纠纷调解信息,规范数据采集和案卷文书制作。引导帮助群众使用“江苏微解纷”等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线上申请、线上调解、线上司法确认,让更多纠纷足不出户、在线化解。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预警预测机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工商联。
(五)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会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协调研判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与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工作,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通过设立驻人民法院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审理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传承自律、守法、和谐的商会文化,发挥商会组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和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的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专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
(七)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常州市人民调解经费补助办法》(常综治办〔2014〕12 号)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完善“以案定补”工作机制。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资金等支持。
四、切实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推动商会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切实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协作,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开展联合督导,积极争取当地综治统筹协调、民政等部门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要加强宣传表彰,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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