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5-氟苯甲酰氯等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新经发节能〔202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5-氟苯甲酰氯等项目于2015年11月6日取得常州市发改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常发改行服〔2015〕190号),并于2016年投产,项目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与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总量偏差超过15%,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7〕1 号)要求,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港区中路18号,总投资1.42亿元,
新增用地18亩,新建储罐区、室外设备区、仓库等生产及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6082.7平方米,购置反应釜、精馏釜、萃取精馏塔、真空泵等设备112台(套),年产2,4-二氯-5-氟苯甲酰氯3000吨、N,N-二甲氨丙烯酸乙酯3000吨、十二羟基十八烷基戊酰胺300吨,副产聚合氯化铝5000吨、工业氯化钠450吨的生产能力。
依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委托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评审。根据江苏兰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委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365.72吨标煤/年(当量值)、5701.19吨标煤/年(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505吨标煤/万元(当量值)、0.659吨标煤/万元(等价值),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0.106吨标煤/万元(当量值)、0.138吨标煤/万元(等价值),年用水量不超过1.96万吨,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该项目为“十三五”存量项目。
三、该项目主要产品为2,4-二氯-5-氟苯甲酰氯、N,N-二甲氨丙烯酸乙酯、十二羟基十八烷基戊酰胺,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等目录,项目不属于限制、淘汰类。项目主要用能工序为反应工序、精馏萃取工序等,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傅克反应釜、淬灭釜、水解釜、精馏釜、泵机类等。项目采用湍流涡旋式搅拌、变频调速装置、DCS自动控制系统、蒸汽冷凝水回收等节能措施。项目未选用国家和江苏省已公布的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项目应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制定改造方案,选用一级能效水平的设备,逐步更换变压器、冷水机组等三级能效设备。
2、建议加强对蒸汽冷凝水余热的综合利用,加强用热设备的保温,采用新型保温材料、高效节能疏水阀等,节约能源消耗。
3、项目工艺对蒸汽参数要求不高,建议考虑进厂蒸汽采用喷水减温装置,减少蒸汽损耗。
五、请你局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通知企业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向我委报备。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总量15%(含)以上,且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完成节能审查手续。
六、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飞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5-氟苯甲酰氯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常发改行服〔2015〕190号)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项目编码:2203-320400-04-01-127159)
附件: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5-氟苯甲酰氯等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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