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群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权限。为切实做好权限下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从2017年6月1日起,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除外)实行属地管辖,由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其中市政府批准成立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仍由市工商局负责登记。
已经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市工商局将登记机关迁出至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
名称已由市工商局预核准但未进行设立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市工商局将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调整至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
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个〔2007〕232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5号)、《关于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常工商注〔2007〕5号)等文件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类企业登记管辖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工作要求
1.强化认识、明确责任。此次登记权限的调整是推进便利化登记的重要举措,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服务大局的思想认识,应明确责任,做到事权匹配,权责一致,认真做好辖区内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2.加强协调、有序推进。市工商局在7月底前完成存量有限合伙企业迁移和书式档案移交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的部门要与市工商局登记、档案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好数据迁移和书式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学习,注重质量。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登记干部加强学习,尽快熟练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登记质量。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反映。
附件:《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
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省工商局决定调整省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权限。为切实做好权限下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从2017年6月1日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除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其中省政府批准成立或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在省局登记;市政府批准成立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在设区的市级工商局登记。
已经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个〔2007〕232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5号)中关于上述两类企业登记管辖规定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市工商局要按时完成相关职责权限的划转交接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对接工作中的问题。
2.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明确责任,做到事权匹配,权责一致,认真做好辖区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3.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抓紧完成2017年6月1日前登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数据迁移和书式档案移交工作,做好登记权限调整后的衔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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