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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1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2021〕第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7-06 公开日期:2021-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司罚决字〔2021〕第4号

    当事人:朱云,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本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72********,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010579139,住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公馆**幢**单元**室。

    经查明:2016年至2019年,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朱云律师利用陈洪担任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民三庭、民一庭原庭长的职务便利,请托陈洪在相关案件上谋取利益,分别于2016年、2018年和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3次给予陈洪加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朱云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朱云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朱云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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