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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3-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13〕122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3-05-15 公开日期:2013-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3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常卫监控〔2013〕122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13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密切配合,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工作结果。


    附件:1.2013年常州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3年常州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3年常州市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13年常州市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5.2013年常州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6.2013年常州市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常州市卫生局

2013年5月14日

附件1

2013年常州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常州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机构人员的培训。

    (二)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四)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请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1月4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所于11月8日前完成对各地数据的审核和本级数据的上报,并将本市汇总表、检查表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五)各地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时间要求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2


2013年常州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放射诊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为动态掌握全省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辖市区卫生局按照“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对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辖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卫生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辖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放射卫生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三)在2012年全省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2013年的摸底调查工作。未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市卫生局将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尽快按照要求完成2012年的调查工作;在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4日前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将本地汇总表书面材料、工作总结和附表4(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市卫生监督所,11月8日前市所根据要求完成对各地数据的审核和本市数据的上报,并将本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工作总结和附表4(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3


2013年常州市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

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检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按照《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的空气质量。

    (三)消毒产品重点抽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婴幼儿卫生用品、用于内镜消毒和灭菌的消毒剂等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标签、说明书。涉水产品安全生产(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抽检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制水设备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四)现场监督抽检已获批准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具体计划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抽检计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三)各地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有关地区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

    (四)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上报市所,市所于11月8日前完成对辖市区级数据的审核和本级数据的上报,并将全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各专业联系人汇总。

    

附件4

2013年常州市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二、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

    1.检查对象:以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合格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以及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登记造册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登记报告内容、时限、登记名称等符合规定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为重点。

    2.主要内容: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物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及2012年监督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本辖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计划实施的工作质量管理,在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

    (二)各地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疫情控制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应当将往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四)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4日前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将本地汇总表书面材料、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市所,11月8日前市所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5


2013年常州市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教学环境卫生情况:重点加强教学环境卫生监督及现场检测工作。

   2.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学校饮水卫生管理工作: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卫生及防护为重点,加大中小学校自备水源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摸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卫生情况。

   (二)范围。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的10%;中小学校的50%以上,其中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应占应占30%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各辖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该计划要求,结合2012年学校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要主动深入学校,突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摸清辖区学校底数,建立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三)各辖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要求,积极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要协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或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好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市所于11月8日前完成对各辖市区数据的审核和本级数据的上报,并将全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6

2013年常州市打击无证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打击无证行医。

   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集贸市场、早市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

   检查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许可、执业范围;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注册;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体检是否依照规定有效执行。重点检查血站无偿献血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是否在其周边存在非法组织他人献血现象;重点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依照批准的业务项目范围及采浆区域开展工作,是否存在频采、超采等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各辖市区卫生局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同级卫生监督所及时将查处的个案信息录入到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要定期开展信息录入督查工作,确保个案及时录入。

   (二)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对其上报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及时查处,并反馈卫生监督协管员请其复查。

   (三)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特别是采供血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应于结案后10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所在接到报告10日内核查完毕,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对卫生监督员可能被追究责任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请通过登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直接进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上报市所,市所于11月8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市(县、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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