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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5亿平方米高性能玻纤特种无纺制品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2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3〕10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12-12 公开日期:2023-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5亿平方米高性能玻纤特种无纺制品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常发改行服〔2023〕109号

常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5亿平方米高性能玻纤特种无纺制品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经经发〔2023〕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12-320491-89-02-250633,行业代码:C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08号公司原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资30775.64万元,淘汰原6条短切毡生产线和2条薄毡线,新建管网及湿法毡车间、改造立体库等共26129平方米,对原有涂层毡车间、复合毡车间进行局部改造,利用建筑面积4305平方米,购置湿法毡机组、涂层毡机组、整经机、经编机、复合毡机组等设备19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35亿平方米高性能玻纤特种无纺制品智能化生产能力。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49530万元,工业增加值22347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江苏兰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4608.08吨标准煤(当量值)、7234.5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费种类为电力、天然气、新水,其中项目年消耗电力增加1597.59万千瓦时,消耗天然气增加224.98万立方米,新水消耗减少3814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715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937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选用的变压器为节能型设备,分体式空调、风机及电机为现行标准1级能效设备,照明灯具达到1级能效水平;压缩空气由厂内现有的空压站供给,空压机为1级能效设备。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未选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该项目属于“两高”项目,项目取得的能耗替代总量为7234.5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替代来源为中天钢铁常州基地产能退出所产生的能源消费量916376.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7234.52吨标准煤(等价值)用于本项目能耗等量替代,符合能耗替代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2)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要求采用能效高、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对未确定选型的用能设备应优先选用国家目录中的节能高效产品,并将设备能效要求纳入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确保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效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3)项目建成后,建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等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相关能源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及计量管理,加强生产调度指挥、设备维护,控制企业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常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能源消费总量的15%(含)以上,且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完成节能审查手续。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937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附件:江苏兰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5亿平方米高性能玻纤特种无纺制品智能化生产线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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