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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2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8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12-07 公开日期:2015-12-11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15〕1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全市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为查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于科学制定“三农”发展政策、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此次农业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时间和内容
  第三次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普查主要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辖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保障普查人员必要的办公条件,认真开展调查员培训,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分担。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农业普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抓好宣传动员、普查试点、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信。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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