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司法局、常州经开区司法局、各直属生态环境局、相关律师事务所:
因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团 长:刘 永 常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龙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团长:袁青林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
胡亚清 常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处处长
朱 军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处长
成 员:郝秀凤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荣华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邢 辉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奇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王小莉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 澜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文娟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寇德建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玉芳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 彦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泽驹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腊梅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 维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鲍赛丞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 健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旭东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袁良军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魏飞艳 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小平 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主任
时 轶 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治善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丽燕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锁洪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殷力强 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主要职责
1. 法律咨询服务。加强生态环境政策和研究,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拟出台的生态环境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发布相关法律资讯、典型案例、司法动态,认真解答在生态环境推进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让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 法治宣传培训。借助各种平台宣传生态环境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相关企业和群众解答疑惑,宣传生态环境法律知识,预防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通过说理式执法、讲解典型案例等途径以案释法,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理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觉走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团成员协助进行内容的编辑与发布,并与群众进行网上交流与答疑。
3. 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案卷评查、座谈调研、现场跟踪执法等多种方式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和普遍问题进行专题协商讨论,为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建议和支持,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业务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4. 专项法律服务。为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重大行政决策中所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明确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代理有关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处理;应部门要求,参与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对各种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书等所涉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生态环境所涉企业有法律需求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应企业需求或委托,开展相关调查、公证、律师见证、司法鉴定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协助环境公益组织进行立案、收集证据以及咨询鉴定等。
三、相关要求
1. 加强专业学习。法律服务团成员要加强生态环境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学习,适时组织研讨交流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建立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团微信群,加强业务交流。
2. 主动积极服务。法律服务团各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参与服务工作,形成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适时组织服务活动。在专项服务中要认真研究,全面分析,从专业角度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敏感性或群体性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3. 严明服务纪律。法律服务团成员要恪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多奉献,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和承揽业务,树立法律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4. 强化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团成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服务情况,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并将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成员以及各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胜任服务工作要求的成员进行考评淘汰。同时,加强服务工作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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