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方案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方案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出台了《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方案》(常发〔2014〕9号),为确保实现整治目标,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严格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同时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制定落实相关规划,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现代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服务业结构优化、质量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去年提高1.5个百分点;组织实施常州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及常州航空产业园规划,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
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省统一部署,年内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各辖市、区及重点行业;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加快实施市区热电联产规划,优化调整燃煤热电厂布局。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3.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进武进高新区低碳示范园区、溧阳市、金坛光伏产业园和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低碳发展规划的实施;利用低碳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推广应用绿色、低碳环保技术和产品。
4.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制定落实各类再生资源回用等政策。加快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5年,所有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
6.严格涉及重金属项目审批。所有涉及重金属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各辖市、区上报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各辖市、区一律停止审批。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太湖治理,组织申报太湖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我市治太项目的支持。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督促、落实相关规划编制、规划环评。
9.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0.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省最新出台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淘汰铸造5万吨、印染5000万米、纺织1500万米、化纤0.5万吨落后产能。
2.压缩过剩产能,落实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
3.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燃煤机组上大压小建设,推进大型发电厂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开展现有热电企业综合整治。做好燃煤锅炉整治相关工作。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大力推进节能改造工作。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5.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城市燃气管网与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步伐。
6.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年度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督促、指导各辖市、区重点抓好50家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比例达到省生态办要求。
7.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落实江苏省“十二五”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方案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方案,落实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补贴政策和鼓励电动汽车的电价政策。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8.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第三轮化工专项整治,严格化工行业准入门槛。会同市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主城区及周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制定关闭与搬迁改造计划。
9.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组织落实预拌砂浆相关制度。
10.积极落实秸秆、固体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11.建立健全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2.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3.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三、市教育局
1.普及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达到省生态办年度要求。同时,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2.积极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督促指导相关辖市、区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6个。
3.积极开展绿色创建,分别新增省、市级绿色学校6家、23家。
4.建立健全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四、市科学技术局
1.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结构调整,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市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40%。
2.实施一批为国家重大水专项、水环境战略进行配套的有关市级科技项目,为我市水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3.会同市农委,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工程建设。
4.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研究,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积极开展污染数值模拟及城市大气污染预测预报研究,探索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
5.会同市环保局、商务局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五、市公安局
1.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车辆实施与新车相同的排放标准。
2.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环保局严格执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力争出台我市配套奖补政策,年内淘汰老旧机动车12214辆。
3.加大高污染车辆驶入限行范围查处力度,会同市环保局进一步扩大限行区至武进区,指导金坛、溧阳建设限行车辆抓拍系统,加大驶入限行区的黄标车处罚力度,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配合环保部门建设黄标车限行区域电子智能监控网络,提高监管效率。
4.配合市环保局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严格环保标志发放。会同市环保局强化机动车路检工作,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力度,对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强制检测维修。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
5.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物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
6.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降低对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程度。
7.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8.严格执行禁鸣区规定。会同市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健全保障措施,不断提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9.会同市环保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全力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预防和查处打击工作。
六、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减排、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筹措工作,指导辖市、区财政局做好相应工作。把环保投入作为政府建设投资的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引导多元化社会资本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市及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要严格设立太湖治理财政专户,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各级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应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费的收缴、管理、支付工作。
3.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争取出台我市奖补政策,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
4.会同市环保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
5.根据《常州市“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
6.对各辖市、区政府收取减排和秸秆禁烧保证金。
七、市城乡建设局
1.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加快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区域供水覆盖率。开工建设常州市应急取水头部及泵站建设工程。加强枯水期自来水厂出水水质检测,严禁不达标自来水出厂。
3.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等。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指导辖市、区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城市、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4%、65%以上,其中,市区污水处理量增加3万吨/日以上,年度省内综合排名均不低于上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省生态办要求。
5.开工建设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开展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前期工作。
6.会同各辖市、区加快老小区改造和新建小区生活污水接管工作,全市完成36个小区生活污水接管工程。
7.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实施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达到省生态办要求。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确保污泥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置。加快推进市江边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处置项目建设,争取年内开工。
8.按计划完成“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中“清水工程”相关任务。
9.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落实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省确定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目标任务。
10.推进轨道交通1号线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1.全力做好“禁燃区”建设中涉及的天然气改造工作。
12.深入开展文明工地、绿色工地创建;会同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配合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开展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现场搅拌行为。
13.根据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完善响应措施。
14.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完成省定环境整治任务。
15.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6.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1.加强对入太湖及京杭运河、藻港河、德胜河、丹金溧漕河等主要航道运输船舶检查,重点检查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船舶执行垃圾和油废水回收规定监督检查率达70%以上;充分发挥京杭运河东、西港区船舶垃圾收集站及船舶油废水回收站作用,进一步减少船舶污染对河道的影响。
2.严厉查处水上超载,减少超载船只对河道水质影响。加大危化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力度,并实施100%实船签证制。
3.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网,扩大覆盖面,实现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27.4%;新增200辆LNG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完善出租车电招管理,出租车平均空载率降低至40%。
4.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对集装箱港区内8辆短驳运输车实施油改气。
5.会同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除预拌混凝土企业、重点工业企业以外的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整治。
6.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督促维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引导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
7.配合市公安局等开展营运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营运客车和中、重型营运汽油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车。
8.建立健全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警污染源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9.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0.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九、市水利局
1.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会同市农委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自然湿地保有率达到省生态办要求。
3.会同新北区完成藻港河综合整治工程;会同戚墅堰区完成丁塘港拓浚主体工程;全力配合国家新沟河、新孟河工程建设。督促、指导武进区加快推进永安河、采菱港、北塘河整治工程。
4.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万元GDP用水量较2013年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单位GDP水耗、再生水利用率等指标达到省生态办年度要求。
5.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年内全市建成防渗渠道250公里。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提高幅度达到省生态办要求。
6.推广应用工业节水新技术,年内督促、指导相关辖市、区完成6个工业企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省生态办年度要求。
7.按计划完成“2014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中“清水工程”相关任务。
8.督促各辖市、区完成65条县、乡河道和1348个河塘清淤。
9.会同各辖市、区积极建设生态护岸,减少传统型护岸。
10.进一步优化市区河道联动换水方案,加大德胜河、藻港河从长江的调水引流力度,发挥运河东枢纽作用,增加老运河、关河流动性,改善河道水质。
11.及时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断面流量、流向的调度、监测和通报工作。
12.督促、指导武进区做好武进港、雅浦港等入湖河道闸门管理,严格按照调度制度执行。
13.会同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14.会同市环保局、国土局完成地下水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15.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6.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十、市农业委员会
1.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加大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做好规划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及湿地公园建设等工程的推进督促、指导工作。加大生态红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乡土树种及地方园艺品种等特有物种保护工程。
3.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全市林木覆盖率达24.51%,林木覆盖率省内综合排名不得低于上年。
4.督促、指导各辖市、区继续推行种植业清洁生产,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年内完成2.1万吨商品有机肥推广,种植绿肥3.3万亩;化学氮肥、化学农药下降的比例达到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且化学氮肥施用强度(折纯)、化学农药使用强度(折100%)年度省内综合排名不得低于上年;实施环太湖有机农业圈循环有机农业工程15个。
5.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督促、指导溧阳市完成长荡湖湿地保护恢复工程(三期)、天目湖湿地保护与修复二期工程。督促、指导武进区控制性种养水生生物3500亩(含省农科院1000亩)。督促、指导全市完成生态防护林建设8000亩。
6.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督促、指导各辖市、区政府开工建设9600亩池塘循环水清洁养殖工程。
7.加强畜禽养殖场整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订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修订我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加快清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实施限养区、适养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整治。按照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要求,督促、指导各辖市、区按期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年内建设28个列入环境统计中未进行综合整治的及省太湖目标任务书中的10个畜禽养殖场整治工程;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2处;建成生态发酵床3.328万平方米;全市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8.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常州市“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机械化还田、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工程建设。
9.督促、指导相关辖市、区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10.督促武进区政府做好蓝藻打捞、安全处置工作。
11.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12.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3.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
1.2014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
2.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高品质车用燃油供应保障工作,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3.会同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健全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
4.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严格执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部、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牵头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老旧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5.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6.加快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十二、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院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会同市工商、规划、环保等部门,严格餐饮行业污染源头控制,有效防治餐饮污染。
3.扎实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改厕,达到省生态办年度要求。
4.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1.牵头组织推进生态绿城建设。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按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拉网式要求,组织做好农村连片整治工作。10月份之前,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完成2013年度结转的56个行政村整治任务,整治区域内乡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启动2014年整治工作。
3.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按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区)建设的标准制订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完成生态文明示范镇、生态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4.组织实施太湖治理方案和工作方案,履行综合监督协调职能。督促、指导各辖市、区推进小流域整治,开展水功能区断面达标工作。开展太湖蓝藻预警监测。组织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
5.会同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综合监督协调职能。
6.及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污染源清单,一旦达到重污染预警相应条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气象部门提高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完善会商研判机制。
7.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2014年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日常督查,加强长效监管,确保完成2014年度目标。
8.在打造“环保直通车”服务品牌的同时,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和调控机制,严格控制污染增量。进一步扩大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严格落实环评公众参与,依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9.指导辖市、区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督促辖市、区政府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0.年内组织完成114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创建一批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11.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常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2014年度实施方案》中的相关任务。
12.深化固废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置,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做好二恶英防治和化学品管理相关工作。
13.会同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协调开展固体废物处置、水质突变等专项联动执法,及时办理环境侵权案件。
14.推进重点行业规范化整治工作。在2013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全覆盖推进化工、印染、电镀及涉重等重点行业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15.会同各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积极调处化解环境信访,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16.配合市委办、市监察局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月度点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十四、市规划局
1.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善《常州“生态绿城”建设规划(2014-2016年)》,做好“生态绿城”建设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2.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3.根据环评法要求,落实规划环评的相关工作。
4.配合做好经营性用地、工业园区用地等土地出让的环境预评价和预审工作。
5.会同市商务、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严格餐饮行业污染源头控制,有效防治餐饮污染。
十五、市园林局
1.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确保2014年全市城镇绿化覆盖率达37.71﹪。
2.做好绿化养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建立健全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警污染源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六、市城市管理局
1.推进镇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升级,提高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建制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率,年度省内综合排名均不得低于第5名。
2.完成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督促、指导溧阳市开工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扩建工程,新北区完成500吨级生活垃圾压缩车间环卫基地建设,并开工建设江边8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督促各垃圾处理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督促光大环保、绿色动力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监测,飞灰按国家相应要求妥善处置;督促夹山垃圾填埋场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开展定期监测;督促各垃圾处理厂完善重金属日监测、月报告制度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4.6月底前,完成市工业固废填埋场验收,督促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安全填埋场规范运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相关管理制度。
5.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道路冲洗保洁制度,强化道路冲洗保洁考核,对清扫冲洗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进行监控;提高道路机扫率,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市区达到80%以上、金坛达到75%、溧阳达到70%;对垃圾收运车辆进行密闭性改造。
6.配合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负责物料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整治,强化密闭运输监管,推进渣土车辆密闭改装,督促施工工地落实进出车辆的冲洗和门前道路保洁。
7.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加强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监督管理。
8.建立健全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9.会同市环保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加强对商业经营、娱乐等社会噪声污染监管。
10.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11.配合做好太湖水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台账资料及迎检准备工作。
十七、市统计局
1.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的现价GDP及可比价增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煤炭消耗量以及火电、粗钢、水泥、焦炭、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等产品的产量。
2.及时提供其他有关统计资料、信息。
3.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常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2012-2015年)》,完成年度任务。
十八、市物价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政策。
2.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制订出台《常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
1.节约土地资源,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量和耕地保有量达到省生态办年度要求。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做好矿山宕口综合整治工作。
3.会同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建设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牵头负责各类堆场非法利用土地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整治工作。
4.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复垦整治工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污染搬迁企业,复垦后新增加的农用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政策。
5.完成《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2014年目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积极做好生态用地供给等工作。
6.会同市环保局、水利局完成地下水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加强苏V汽油、国IV车用柴油置换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实现车用燃油标准升级。
2.配合市商务、卫生、规划、环保等部门,严格餐饮行业污染源头控制,有效防治餐饮污染。
3.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行业的登记信息。
4.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加强苏V汽油、国IV车用柴油置换工作监管,确保实现车用燃油标准升级。
2.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定期检验。
3.会同市经信、商务等部门加强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4.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市气象局
1.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市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全面及时掌握焚烧火点情况。
本方案相关配套文件由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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